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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

2010-12-08 20:10:25 来源:


《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

2010年12月06日北京日报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可请求辩护律师旁听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近日推出《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中首次对此作出规定。该规定将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按照该规定,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制度将先在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中进行试点,旁听律师必须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受犯罪嫌疑人聘请为其辩护的执业律师。在启动程序上,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公诉部门均有权提出。据介绍,公诉部门在通知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来院接受讯问时,应告知其有权请求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同时,犯罪嫌疑人也有权拒绝辩护律师旁听讯问。旁听讯问时,辩护律师可对讯问内容进行记录,也可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对讯问人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当场提出异议,如发现违反法律规定及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可提出意见或代为提出控告。讯问完毕后,经讯问人允许,辩护律师可补充发问,核对讯问笔录,针对遗漏或差错提出补充或改正建议,并签字确认。

为了防止律师过分干扰讯问,规定也明确提出,辩护律师不得干扰讯问正常进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不得引诱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对讯问过程中了解的情况严格保密。如有违反,讯问人可当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令其离开讯问场所。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和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追究。据悉,该制度还将逐步向未成年人犯罪和外国人(含港澳台)犯罪这两类案件延伸。

据市检二分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律师在场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受到讯问时,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这种制度主要是存在于西方国家的法律之中,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但从2005年佘祥林案件出现后,我国部分地区开始试行律师在场的有关规定。此次二分院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调动辩护律师的积极性,避免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通过辩护律师联系嫌疑人家属,与公诉机关形成合力,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提高认罪率,减少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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